京華時報訊(記者孫思婭)王女士帶著4歲女兒小萌(化名)過馬路時,小萌為撿玩具被車撞傷。小萌及王女士將肇事司機董先生告上法庭,要求其賠償4萬餘元。昨天記者獲悉,昌平法院判決王女士因未盡到監護責任自行承擔20%的損失。
  2012年7月的一天,王女士帶著小萌橫過馬路。王女士一手牽著小萌,小萌手中拿著剛買的玩具。兩人走到路中間時,小萌手中的玩具掉在地上,隨即掙脫王女士的手,轉身去撿玩具。這時,董先生駕車經過,將小萌撞傷。事後,董先生將小萌送到醫院。小萌被診斷為上下唇外傷性穿透傷,上下牙外傷性折斷等。交通部門認定董先生對事故負全部責任。
  小萌及其母親訴至法院,請求法院判令董先生賠償共計4萬餘元。
  庭審中,董先生提供了事發現場的監控錄像。他稱,小萌突然掉頭奔跑,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,王女士未能盡到監護責任,因此不應由自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。
  昌平法院認為,事發時,小萌年僅4歲,沒有交通安全意識,但其母親帶著孩子橫過道路,應盡到特別的註意義務,其未及時阻止小萌在橫過道路後掉頭往回奔跑,未盡到自己的監護責任,因此不應由董先生承擔全部賠償責任。法院根據事故發生的過錯程度,確定由董先生承擔80%的賠償責任,小萌一方自行承擔其餘損失。  (原標題:4歲女童過路時突然跑回被撞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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